房屋所有权不可以设立质押。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权利,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是不可以设立质押的。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债券,存款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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