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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基本条件是如何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注意:不是非法催收合法债务)。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是目的犯,这是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区别。如果是基于逞强好胜、好勇斗狠、低级趣味等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同时兼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则与寻衅滋事竞合,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债务,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软暴力行为。
刑法法条规定了三类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即:一、暴力、胁迫;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刑法法条把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列举了三项,并没有规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债务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财产威胁的方式,比如起诉、报案等。二是在认定情节的程度上有所区别。从情节上分析,三类催收方式行为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故从行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适当增加。
(三)催收的必须是非法债务。
非法债务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不仅指金钱之债,也包括其他财产等民法意义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其对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钱、财物,也可能对象本身是非法的,如违禁物品。
催收的债务,法律条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贷行为为典型产生的非法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是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常见的有因吸毒、赌博、嫖娼、强迫等违法行为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债务,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行为对象。
(四)催收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欠非法债务未还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赌博、高利放贷行为比较多。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危害性较小的催收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此罪。目前对于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根据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则在所不问。情节严重还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检索相关案例,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影响等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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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应履行义务是如何的
一、不安抗辩权应履行义务是如何的
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
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遭受利益损失,并使对方得以及时提供履行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须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规定或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的状况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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