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规定打架属于暴力犯罪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根据规定打架属于暴力犯罪吗?
1、打架不一定属于暴力犯罪
殴打他人肯定是属于的暴力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会进行着重考虑,现在是属于法制社会,这种暴力的手段起不到任何的作用,相反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打架伤人根据情节可能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至少都会被判处管制;
(2)民事案件
打架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打架被拘留后单位一般不可以将其开除。
一般来说,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有行政拘留的情形,员工被行政拘留,且被拘前以及被拘期间无法告知公司的,当拘留期满后,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得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自始至终都没有向用人单位告知其被行政拘留的相关情况,那么,公司以无故旷工辞退没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了雇佣关系成立期间员工不得有行政拘留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被拘留后,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人打了怎么办?
1、被人打了可以报警。
被人打了报警后的处理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情决定的,受害者的伤情过重,施暴者会受到相关的法律管制,受害者是轻微伤会让双方调解。被打后报警收集相关的证据。
2、被人打了报警后的处理方法如下:
(1)警方到场之后进行调查,根据其受害者的受伤情况,及时将受害者送至医院治疗;
(2)对于施暴者,警方可以依法将侵害人带至公安机关管制或者拘留;
(3)致使人受伤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侵害赔偿责任。
3、被人打了报警处理流程如下:
(1)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那么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仅作罚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会予以行政拘留;
(2)如果被害人是轻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若还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案件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审判。
三、打架斗殴可能会涉嫌犯什么罪?
打架斗殴可能会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的罪名。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殴打行为,这是由于首先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若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则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的罪名。如果对打架属于暴力犯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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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在校学生之间打架,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尽责,是否有过错。日前,该院对这起因学生间打架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 被告江西省**县英才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才中学)赔偿原告朱某41331.75元,被告卢某的监护人卢某某、孙某某连带赔偿原告朱某9643.8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朱某11180.11元,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背景事件:
朱某、卢某和案外人梁某、黄某均系英才中学初二(1)班学生。2011年12月28日下午5点30分许,英才中学初二(1)班教室内,突然停电。案外人梁某怀疑卢某拿了其手电筒而与卢某发生纠纷,在朱某和案外人黄某的介入下,两人分开。之后卢某认为朱某帮梁某,追到讲台上将朱某的面部打伤。黄某将朱某送 到学校医务室并电话联系朱某的父亲,其后朱某的父亲将朱某送到修水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朱某主张其所受损伤系卢某殴打所致,英才中学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卢某某、孙某某在财保**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学校有过错要担责
原告朱某和被告卢某均是被告英才中学的学生,被告英才中学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学生上学 期间在其校园内,被告英才中学就无法推卸该义务。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卢某与案外人梁某之间的冲突之后,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本应早发现矛盾并及时制止、 教育,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采取措施。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某受伤是同学帮助送到校医务室,相关老师只在医务室出现。在 原告朱某伤情较严重的情况下,却是同学通知原告的父亲,原告朱某的父亲赶到学校后将原告朱某送往医院治疗,且送往医院过程中,并没有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 护送,可见被告英才中学在事件处理、救治、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误,因此被告英才中学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50% 的责任。鉴 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依法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法律评析:
多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的重大问题。校园伤害事故也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学生在校打架学校责任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学校没有尽责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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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民宅打架轻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