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绑架罪罪名成立后如何处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法绑架罪罪名成立后如何处罚?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与未遂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注意:绑架罪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以前都可以成立。
三、绑架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绑架行为一般是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然后向其家属勒索钱财为目的一种违法行为,在绑架的过程之中,有可能会故意实施伤害被绑架者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绑架罪一般是与其他的刑事罪名一起成立的,所以处罚力度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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