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以下人员可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的; 2、无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3、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借房居住,但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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