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不一定,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会被执行死刑。
《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等;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不被执行死刑等情况。
三、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
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五、死缓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不是就不用死了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限届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相关内容:罪犯死缓刑期满怎么处理
一、罪犯死缓刑期满怎么处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起较妥。
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说,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句话说,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应予执行的,是确定的判决。由于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而从判决核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往往要相差一二个月时间,在对“判决确定之日”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也应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作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较为合适。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对投入监狱执行的死缓判决罪犯核算刑罚执行时间,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存档的罪犯材料中通常没有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而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必定有的,所以选择死缓判决核准之日不会产生认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裁定核准之日起算更为妥当。
要说死缓犯死不了了,其实也不准确。根据上述的内容介绍,我们了解到死缓犯之后会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其中要是在缓刑两年期间再有故意犯罪的话,这个时候经过核准之后,还是会依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在没有故意犯罪甚至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那么才会被适当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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