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多少年
1、冒名顶替罪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一般构成冒名顶替罪的最高期限是,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只要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那么追诉的时效就是为五年;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还追责么
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期限是五年,冒名顶替超过二十年的,不再追诉。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认定冒名顶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虽有冒名但不存在顶替资格的情形。
这类行为是单纯冒名行为,例如冒名者利用被冒名者退学的学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资格,但并不冒用被冒名者的成绩等其他事项;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在普通高等教育招录中曾要求,上年度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因故不能报到或者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不能再报名参加高考。一些高中生考取的成绩不理想或者考取的学校达不到预期的,按照政策不能复读,但个人为了争取更好的升学机会,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这些复读生往往以他人的名义再报名参加高考。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有冒名行为,但其成绩是通过自己考取的,获取的入学资格是自己真实水平取得的,并不存在顶替行为。同理,在公务员考试中,虽有冒名但是成绩不虚假的行为;在就业安置待遇方面,有的人冒用他人参军资格,服兵役后获取的就业安置待遇资格,都属于虽有冒名,但不存在顶替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2、被顶替者同意情形的认定。
有的冒名顶替案件中,可能存在着被顶替者知情、同意甚至是主要配合的情形,有的是基于交易,被顶替者出卖自己的成绩以及取得入学资格,以换取物质利益,有的是基于亲友关系主动出让自己考取的资格。对于这类行为在入罪时,尤其是对被顶替者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应当慎重把握,需要综合案件情况具体考虑;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罚裁量时也应当与典型冒名顶替行为有所区别,以实现案件办理的良好效果。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起诉期限都是一致的,冒名顶替罪也不例外。至于,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多少年?由于该罪的最高量刑标准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如果冒名顶替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止后才开始计算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根据规定冒名顶替罪溯及既往吗
一、根据规定冒名顶替罪溯及既往吗?
冒名顶替罪不溯及既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冒名顶替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冒名顶替罪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虽然冒名顶替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但因为刑事案件都是不溯及既往的,因此,在冒名顶替罪法条实施之前的冒名顶替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只能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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