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到期债务应该怎样清偿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债务到期的情形有很多,例如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就可以确定债务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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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对“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是形成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属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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