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预审后何时移交检察院?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北京预审后何时移交检察院
1、看具体情况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
2、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接下来程序是怎么样的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侦查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刑事案件退侦次数最多是几次
1、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预审后何时移交检察院没有一个固定的期限,只要案件证据齐全,犯罪事实基本清楚,那么移交的时间就在二、三个月左右,在检察院接受了案件之后也会及时的审查,确定无异议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从而进入到审判的阶段。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优律师网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检查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开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优律师为大家讲解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采取刑事拘留监督措施期限
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7、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从上文我们了解到。从立案到批捕监督,期间的时长一般为14左右。要进行的监督程序主要有审查、调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案件,在监督期间如果发现有错误的情况下,会通知公安机关就行纠正。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登陆优律师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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