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离婚诉讼属于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方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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