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中孕妇死刑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中孕妇死刑怎么处理?
在刑事案件中孕妇不会被判处死刑。
《刑法》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
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的,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等,免于一死。
四、孕妇涉嫌犯罪可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领域外犯罪,按照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五、孕妇构成犯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可以,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可以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六、孕妇构成犯罪监外执行期间可收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七、孕妇构成犯罪被判刑公司可以辞退吗?
可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员工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诉,刑事案件中孕妇死刑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已经怀孕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不会判处死刑。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优律师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相关内容:死刑犯有什么待遇
对于那些被最高人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来讲,我们又称其为死刑犯。而要是被判死缓的话,则称为死缓犯。即使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其作为人的相关权利还是有的。因此法律上面对死刑犯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待遇,下面就由优律师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来。
死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予以处决的行为。死刑犯的被执行人道权是指死刑罪犯被执行死刑应当得到人道的待遇,具体执行死刑的方式、执行死刑的时间、执行死刑的程序、尸体的处理等方面的体现。
1.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
在中世纪以前,死刑执行方式多样而严厉。在我国以前的社会,死刑的执行也以严酷而著称。这是和当时的刑罚报应思想一脉相承的。随着人道观念的深入,以及刑罚执行的简便易行的理念,各国立法纷纷简化死刑执行的方式和步骤,寻求尽可能使罪犯减少痛苦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的方式已简单化。总的来讲,现今存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五种,即枪决、绞死、石击、电刑、毒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毒药)。其目的也是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面。
2.执行的时间要合理
在我国,死刑执行不是在判决之日,而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内执行。之所以对死刑的期限作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死刑犯因长时间静坐待毙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减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执行前时间上较长的间隙自杀、逃跑,或尽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3.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
将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的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执行不人道。
4.尸体处理要人道。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献或许可有偿利用尸体或身体器官,则有关单位或医务人员要人道地解剖尸体和摘取器官。
看完上文的内容后,相信各位都比较清楚死刑犯都有哪些待遇了吧,包括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执行的时间要合理等四种。希望优律师带来的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优律师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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