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及时上报给单位负责人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财可以尽快落实抢救工作,任何延迟上报时间,或者是根据没有上报的情形,都有可能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使得他人的健康权益、人身安全受到影响,故此任何不报者都是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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