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死刑缓期的适用条件是如何的?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刑规定了死刑)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来说,“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少,以及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而不应立即执行的情形。例如,犯罪后自首、立功、坦白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情形,也被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但在本书看来,这种情形原本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因而不应当判处死刑。从死刑适用的发展趋势来说,司法机关应当扩大“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而不是相反。例如,对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以及虽然极其严重罪行的证据充分、确凿但量刑情节存在疑问因而应当留有余地的,均应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刑缓刑是在判决了死刑之后而可以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只要在死缓的期间有立功的表现,或者是不存在任何犯罪的情形,那么也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规定的,这样才能给予一个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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