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死刑犯可以见家属吗

刑事案件中死刑犯可以见家属吗

2023-05-24来源:网络收集129 人看过

关于刑事案件中死刑犯可以见家属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案件中死刑犯可以见家属吗?

可以会见家属,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札;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

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等;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不被执行死刑等情况。

四、死刑不适用哪些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五、可以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综上所述,死刑犯可以见家属吗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除了家属之外也可以要求会见家属之外的亲友,不过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优律师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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