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犯罪情形包括: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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