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超过三年的债务怎么追讨?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超过三年的债务怎么追讨?
1、已经超过了三年的债务,依旧可以采取协商、起诉、仲裁等的方式追讨。
借条超过三年不还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讨债,但是如果该借款纠纷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则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话,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欠债不还起诉可以要违约金。
(1)借贷双方明确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借款方到期不还钱属于违约,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了违约金的数额或是计算方法的,那么即可以按照该约定进行计算。
(2)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约定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际损失,譬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
二、欠款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欠款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包括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使得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等。对于在时效范围内债权人并没有起诉的情形,债权人的债权,将并不会被法律所保护。
1、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社会主义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2、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企业资金的周转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
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社会主义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法院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三、债务人到期不还找什么律师?
1、债务人到期不还,可以找民事代理律师。
当然,发生民事借贷纠纷后,也不是一定要找代理律师,可以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也可以自行参与民事诉讼,不找代理人。
2、民事代理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的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即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了时效才向法院起诉,一旦债务人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那么出借方败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如果对超过三年的债务怎么追讨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债务人死亡应该怎样确定被告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死者的债务确定包括很多个方面的债务,从多个方面确定,并且一般是死者的遗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财产,债务人死亡的被告确定,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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