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债权债务如果发生转移这种情况的话,日后如果发生纠纷,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肯定是需要确定一下管辖法院的这个管辖法院的确定,肯定是需要按照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来确定。也就意味着是不能够按照债权转让之后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确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二)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三)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四)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债务可以被划分为连带、或者是按份债务,此两种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各债务人需要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故此只要约定的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或者是多个债务人提出债务的偿还请求。按份债务人对外承担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债务,可以向其他按份债务人追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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