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定死刑需要最高院复核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法律规定死刑需要最高院复核吗
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制回重审。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适用死缓的条件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三、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
1、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在我国执行死刑方式两种,即枪决和注射。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规定死刑需要最高院复核吗,不管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在最终执行死刑之前都必须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当然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就不用经过死刑复核程序。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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