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犯刑法的一定被公诉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触犯刑法的一定被公诉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公诉,具体如下:
1、公诉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而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2、我国的自诉案件属于法院立案管辖,主要有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针对上述的自诉案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注意什么事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
首先,法院受案后,应审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凡是符合的都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
其次,法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当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协助。
再次,法院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对其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确认。
最后,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有相关条件的,只有符合公诉转自诉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允许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如果双方有意达成一致意见,对相关矛盾和纠纷的认定可以达成和解的,司法机关可以准予执行。
四,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的区别有哪些
自诉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肯定是自诉案件。
两者存在交叉之处,但前者的范围要比后者宽一些。
这个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3、还有一种比较特殊,就是检方不做事: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关于触犯刑法的一定被公诉吗这个问题,一般认为,触犯刑法的并不一定被公诉。刑事案件中存在自诉案件,此类案件通常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件等。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可以通过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律师在线沟通。
相关内容: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会受理
一、哪些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会受理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等)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减刑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我们称之为自诉案件,常见的就包括重婚案、侵占案、侮辱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等。对于其中一些案件,实践中如果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严重损害到国家利益的,那么自诉案件也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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