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如何认定认定组织、领导者
1、不宜将“组织”与“领导”行为分别理解,而应一体认定。因为“组织”与“领导”内涵是交错的,很难明确区分出来哪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哪些行为属于“领导”行为。某种程度上说,“组织”与“领导”不过是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描述而已。
2、“组织、领导”的行为内容是“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不仅包括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的核心顶尖的极少数管理人员,还包括在传销组织成立后,在日常运转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
3、认定“组织、领导者”应与“积极参加”、“一般参加”人员统筹理解,区别对待,以做到逻辑上的完整,体现刑罚适用适用的适当性。
在具体认定时,领导地位或层级只能是辅助认定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实际的职责,即横向的管理范围和纵向的层级。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
(一)具有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传销活动是指为谋取私利,以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引诱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参加虚假的传销活动,按自己的计划,招收其他人加入传销,以实现其私利的行为。
(二)具有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领导传销活动是指帮助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组织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为其他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提供虚假宣传材料,给予他们报酬,或者派遣其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以及指导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参加传销活动等行为,都属于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相信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对此应该有所了解了吧。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其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需要对行为人加重处罚。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处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会加档量刑。
传销组织通常分为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南派传销以洗脑著称,通常不会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较为温和,而北派传销则常常以武力挟持,故而往往会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由于传销属于涉众性犯罪,打击起来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由于其形式的迷惑性,往往需要工商部门先去定性,公安机关才会主动出击,当家人身陷传销组织时,我们不要想着短时间内去说服他们,而是要尽快将其带离传销组织,脱险后再对其反洗脑。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是对其中的组织策划者追究责任,而要是近属于一般的参加者,那往往是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另外,单位也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达到情节严重的,那么才会认定构成犯罪,不然的话只能当做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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