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犯罪怎么才能减轻处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犯罪怎么才能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有一般减轻与特别减轻之分,前者适用于一切犯罪,后者由刑法特别规定并只适用于特定犯罪。中国刑法没有特别减轻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对其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刑事犯罪减轻罪行要考虑哪些
刑事犯罪减轻罪行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衡量: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4、犯罪的损害结果。
5、犯罪侵害的对象。
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
法律常识是,一个人的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要承担一种、两种还是三种法律责任,需要依据案情来适用法律条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三、减轻处罚怎么减
1.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例如,故意伤害罪具有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第三个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所对应的法定刑就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而不是整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减轻处罚,只能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之下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只能减一档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能跨档减轻处罚。例如,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在最下一档即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
3.减轻处罚的“法定刑以下”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刑法各个量刑幅度之间具有一个衔接问题,就存在一个临界点刑期。比如说盗窃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就存在两个临近点,分别是有期徒刑3年(第一档和第二档之间)和有期徒刑10年(第二档和第三档之间)。因此,如何理解“以下”就具有了实践意义。《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理解,法定刑以下就包括了法定最低刑。但是,作为刑法用语含义的例外,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只能是低于临界点,否则就无法与从轻处罚相区分。
4.减轻处罚可以改变刑种
减轻处罚从名称上看,是刑期的减少,而不是刑种的变化。所以有一种意见是减轻处罚不能改变刑种。但是根据“在下一量刑幅度量刑”的规定,就应该把减轻处罚理解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这样就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5.减轻处罚包括附加刑
由于主刑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往往更受到关注。但是有些罪名的罚金刑数额过高,对被告人也是一种很重的惩罚。
刑事犯罪中有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而对于减轻处罚又可以分为“应当减轻”与“可以减轻”。那究竟,刑事犯罪怎么才能减轻处罚?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对该问题已经有所了解。若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没有批捕还可能判刑么?
一、刑事案件没有批捕还可能判刑么?
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不就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或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不需要或不能逮捕的,检察院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所以,虽然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构成犯罪的,以后仍会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刑;但如果是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侦查机关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最后就会被撤销刑事立案,不会再被判刑。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上所述,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可能对嫌疑人做出逮捕的决定,也可能不予逮捕,用其它的强制措施代替。不批捕不是说嫌疑人就一定无罪,检察院经过审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依然会发起公诉,最终判刑结果和量刑标准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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