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主体的特定性。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本身即具有特定性。这里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为雇主;劳动者和雇主之间不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而一般的债权请求权对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则没有身份上的特殊要求。
2、劳动报酬请求权与劳动给付义务并不完全对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劳动者完成了劳动给付义务,才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给付与劳动报酬给付之间具有对应性和交换性。
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付出劳动,劳动者也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即劳动报酬续付请求权)。这一点与一般债权的对价给付原则有很大的不同。
3、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民法理论认为,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之分。
其中,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地存在。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可以独立地进行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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