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银行卡套现成立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办银行卡套现成立什么罪
银行卡套现属于非法经营罪。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虚假消费的名义,采用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取得现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涉案金额大小认定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银行卡套现的判刑标准如下:
1、数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属于银行卡套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使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套现是怎么界定的
1、信用额度与本人条件不符
现在,网络上有不少人叫卖或是包办大额信用卡,动辄就是5万元以上的额度,甚至还有人出售30万元额度的黑金信用卡供持卡人套现。所以,银行判定套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信用卡信用额度较高,通常有几万元万,用业内人士的话说:“套起来也比较有激情”。
2、大额消费多
用来套现的信用卡几乎月月都有大额消费,而且普遍占总额度的90%以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经常出现较大的整数金额如20000、40000等。因为日常消费刷卡很少能碰到大额整数,所以这也是银行判定的条件之一。
3、高风险刷卡
不少持卡人为了避免自己的帐户被银行关注,在套现的时候经常选择不同的中介,以此变换刷卡的POS机。但是您是否知道,这种做法是徒劳的。套现中介手里的POS机由于长期进行高危操作,多数都被银联和发卡行重点监控,换POS机的做法只是从一个高风险POS换到另外一个高风险POS。如果每月都在高风险POS机上出现大额消费,同样也会被银行视为高危对象。
4、额度迅速用完
如果持卡人每月可以全额还款,但在还款后的2、3天内就立即用完所有信用额度,或者是在还款后几分钟内就在同一POS机上刷光所有额度,这样也是一种容易被银行定义为套现的行为。
三、信用卡套现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持卡人套现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针对的不是持卡人、而是套现商户。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套现商户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责任人视情节有可能被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法经营的老板们,如果有人让你帮忙套现,并承诺愿意给你手续费,千万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因为一点小恩小惠把自己给绕进去了。
2、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如果采用上面的方式,通过POS机套现,未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还款(不包含最低还款情形),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且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视情节有可能被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罚款。
办银行卡套现成立什么罪?此时必须要结合到实际的情况,才能最终认定构成什么罪,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一定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自然构成的罪名不同,那么对行为人做出的刑事处罚也不一样。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信用卡的快捷、便利特点,大大促进了我国信用卡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因利用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率也不断呈上升趋势,但是,你了解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吗?下面,随优律师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欺诈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纠纷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透支后没有及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息的行为,区别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
(3)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在实践,常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有冒用他人信用卡、偷盗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等等。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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