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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