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定抽河沙犯罪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法律规定抽河沙犯罪吗?
1、法律规定抽河沙犯罪,非法采河沙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按照拘役来进行判刑的,行为人在河道非法采沙的,能判非法采矿罪。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如何处理河道非法采洗砂
1、抓好非法采砂、洗砂设备的拆除和撤离工作。由水务局牵头,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及相关乡镇配合,督促成县境内“一江三河”流域非法采砂点限期拆除采砂、洗砂设备,并按要求撤离河道。对不按要求和时限拆除的,依法予以。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督促非法采砂业主限期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河道。
2、抓好罚款收缴工作。由水务局负责,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采砂点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足额收齐罚款,对超出时限要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故意拖延时间,迟迟不交,甚至拒绝缴纳的采砂点,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执行,并按照情形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水务部门要根据非法采砂对河道采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严重威胁河道安全和河势稳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环保局要督促评估单位尽快完成非法采砂对环境破坏的评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监察局负责,对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调查,特别是村干部参与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干部管理办法从严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抓好案件查办工作。由公安局负责,水务、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力度,对已经移交到公安机关的6户采砂量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案件,要尽快整理证据材料,提请批捕。公、检、法要密切配合,对提请的各类案件要做到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快审快判。
三、非法采矿罪认定是怎样的?
本罪客观上的具体方式是擅自非法采矿。所谓“擅自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要求采矿的。擅自非法采矿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一是无证采矿的行为。所谓“无证采矿”,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包括三种方式:
(1)无证开采普通矿产资源的行为;
(2)无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3)无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二是擅自“越界采矿”的行为。所谓“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批准的采矿区域、范围和权限,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
三是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
法律规定抽河沙犯罪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被打起来河沙的话,将有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采矿罪。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相关内容: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矿业开采,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一直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的矿山在开采的时候,必须严格经过国家的审批和登记后才可以,没有经过国家审批的,一律视为破坏性采矿和非法采矿。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非法采矿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四)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上为过失。
上述资料中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了,破坏性采矿罪与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期,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区进行采矿等等,都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话,会进行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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