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毒品从犯怎么判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贩卖毒品从犯怎么判刑?
贩卖毒品从犯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处理毒品案件需要什么证据?
处理毒品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证等。收集毒品案件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存疑的证据,都可能会影响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指控。因此,要针对各种证据收集强化培训,使侦查人员充分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承认有罪行为、避重就轻,甚至庭审时当庭翻供的可能。增强证据意识,努力提升收集证据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既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2、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存在易变性,不稳定。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固定其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在言词证据中,要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参与者,耳闻目睹整个贩毒过程,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有关言词证据,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
3、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物证。
一是当场固定证据,用拍照、文字记录、绘图等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所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此外,还要注意发现、提取和固定毒品包装物以及包装物上各种痕迹。二是当场称量毒品,对查获的毒品当场进行重量检测,完整记录好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记录均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不签名或有意见的必须写明原因。
4、规范毒品鉴定程序。
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封存,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等。鉴定扣押毒品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验封开拆,并办理移交手续。
5、积极提取、固定间接证据。
完整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形式多样,如犯罪嫌疑人的车票、住宿单据、电脑电话中储存的信息、银行存款单、汇兑单和记事本等,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反映毒品犯罪的某个细节或过程。因此,应积极寻找发现与犯罪有关联的载体,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通过对其中数字、密码、日期、流水账等进行甄别、分析,以佐证其他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规范收集各类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可以反复重现,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等一系列特点。要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规范收集视听资料相关证据。对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的提取,除了拍照外,还要针对手机内容讯问或询问手机持有人,并形成笔录,其中涉及的一些暗语之类的文字要追问清楚其含义。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上家”和“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可将技侦资料转化为有形证据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三、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区别是什么?
1、非法持有毒品与窝藏毒品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难以查明的目的而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即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毒品而持有,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在主观上是单纯持有,既不是为进行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也不是为其他犯罪分子而持有;窝藏毒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
(3)对于所窝藏的毒品本身是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而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毒品,行为人对其进行窝藏,由于毒品不是赃物,因而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非法持有毒品罪本质上属于兜底条款。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行为,应是无证据证实所持有的毒品的来源合法,且不能证明系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因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而控制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堵截条款,反映的是国家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立场,避免处罚上的漏洞,并不存在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解释为“无位移的持有”的正当理由。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否则一旦实施了此种行为,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根据规定,只要贩毒了,不管贩卖了多少重量的毒品,都有被认定为犯了贩卖毒品罪的可能。如果对贩卖毒品从犯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毒品有关的犯罪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又是危害人生安全的犯罪。本罪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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