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2、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添加了地役权负担。土地所有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用益物权时,用益物权人需要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3、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土地承包经营人继续负担。
4、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在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已设立的地役权需要由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负担。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咨询律师的需求,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律咨询解答 可以用地役权设立抵押权,但是需要注意,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单独设立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温馨提示】如果
法律咨询解答 1、民法典规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设立地役权,设立地役权要签订书面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
法律咨询解答 1、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2、集体所有土地为供役地,就是在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