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刑以后还有可能加刑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判刑以后还有可能加刑吗
判刑以后有可能还会加刑。
1、余、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也就是,在被抓之前就有了两罪以上的事实了,只不过是本次被审判的是其中的一个罪。在服刑期间,突然又被侦查机关查获犯罪事实。此时侦查机关有会来监狱进行讯问,之后按照程序报检察院,法院进行审判,与前罪合并执行。也有可能侦查机关等满刑后,再进行抓捕,按程序进行起诉、审判。那就是本次犯罪审判后,再进行刑罚执行。
2、新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处就是在服刑期间又造成了新的犯罪。就是被抓之后发生了新的犯罪事实,一般都是在监狱内发生了新的犯罪。比如,两服刑人员打架,如果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了,那就可能面临着加刑。
二、数罪并罚怎么计算刑期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抗诉能否加刑
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量刑过重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时,不得加重处罚。如果检察院抗诉量刑过轻的,量刑确实过低的,法院可以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判刑以后还有可能加刑吗?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加刑的,但要是有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话,那么就会数罪并罚,就会加刑了。而检察院对一审刑事案件抗诉的话,那么也是有可能加刑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我国将法院分为了四级,而这就是按照级别进行划分的,其中包括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而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省级单位也只有一个,但是就全国范围而言,有多少个省一级单位,其实就会对应有多少个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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