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正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特点是什么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4、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送”。在这个过程中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
三、扭送造成人员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扭送过程中造成被扭送人人身伤害或致使被扭送人死亡的,是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因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权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是罪犯,也不能去故意伤害他。
其次,扭送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扭送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环境、被扭送人受到的伤害与扭送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扭送人的伤情等主客观因素,具体分析扭送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一,需要判断扭送人是否对被扭送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为了控制不法分子,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些强制手段,但是这些强制手段应当以制服或控制扭送对象为必要。如果扭送人采取了不必要的暴力手段,例如非法拘禁、体罚、殴打等故意伤害或侮辱被扭送人人格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扭送人身体伤害等不应有的损害的,扭送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另外,如果被扭送人不符合扭送的条件,或者被扭送人已经被压制且没有继续实施暴力反抗行为的,扭送人仍然采取了强制手段,造成被扭送人伤害的,也可以认为扭送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其二,需要判断扭送人实施的行为与被扭送人受轻伤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扭送人轻伤的结果并非扭送行为所致,而是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的激烈反抗所致,那么扭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需要判断扭送人有无伤人的故意,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伤害被扭送人的意思。如果扭送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而是因扭送行为过失致人损害的,是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最后,扭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除了要分析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看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扭送属于法令行为,也属于《刑法》理论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即使扭送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成立扭送过当,但是由于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扭送过当的行为也不宜定罪。
综上,如果扭送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排除了违法阻却事由,则扭送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如果扭送人在扭送过程中因过失致人轻伤的,既不能构成过失犯罪,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扭送的对象是谁问题本文进行了解答,实施犯罪的分子任何人都有权利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在扭送的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的手段致使犯罪分子受伤或者死亡,如果出现了致犯罪分子受伤或是死亡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优律师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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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
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往往就会被认定为假想防卫。既然是假象防卫,那肯定在造成了对方损害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假想防卫一般是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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