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怎么样才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怎么样才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客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2、客观要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3)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4)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
4、主观要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般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
1、行为人串通犯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对各行为人依照其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分别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该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
2、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该土地使用权价额5%-20%的罚金。
怎么样才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通过上文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在法律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就会从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要件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相关内容: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临时用地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会生成的,如果要申请临时用地的话,其实审核流程很麻烦的。当地的国土资源句也会针对相关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后,才会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于临时土地的使用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所以在审核上也比较严厉。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确定临时用地用途及范围。因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查的立项文件,同时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委托用地勘测定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委托测绘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取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明确土地权属和地类。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须取得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服务站同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与所在地群众服务站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
(四)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耕地的,还应当按照复垦协议的约定,原则上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垦保证金(不计利息),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2万元/亩。临时使用原建设用地的,应当向慈城镇财政局缴纳复原保证金(不计利息),复原保证金按复垦保证金标准减半即6万元/亩收取。
(五)审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受理并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二、临时用地是这样: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在两年内如遇拆迁,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2、在实际中出现临时用地可能有三种情况:
1)在建房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2)不具备申请建房资格,只好采用“临时用地”的方式审批。
3)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实际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发证时超过的面积以临时用地方式登记。
需要看你的这个临时用地使用是否超过2年,没超过就会有补偿的,看你的实际情况。
三、临时用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临时使用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临时使用土地呈报表(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提供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4、用地单位与临时用地所在地服务站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复垦协议,支付的复垦保证金凭证(使用耕地的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5、用地单位出具的使用期满恢复原状承诺书,支付的复原保证金凭证(使用原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件/复印件,1份);
6、勘测定界图(需注明地类,特别是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图上盖村、服务站、临时使用土地单位及勘测单位公章(原件1份);
7、发改部门意见(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8、规划部门意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9、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11、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镇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江北慈城分局出具批准文件,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领取批文。
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的话,首先必须要确定临时土地的用途和范围,委托用地勘测进行定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且缴纳相关费用以后,提交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就会出具临时土地使用证。一般临时土地使用证的时间都是两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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