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规定犯罪停止形态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根据规定犯罪停止形态有哪些?
1、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的形态、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停止的种类分为两种基本的种类,一是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如犯罪中止、未遂等,而另一种是犯罪完成的形态。
2、未遂罪一般能判多少年看具体行为涉及到哪个罪名罪名涉及到死刑、无期徒刑的。
(1)犯罪未遂量刑可能从7年开始。涉及到10年有期徒刑未遂量刑可能从5年开始。量刑在7年未遂可能从3年开始判罚。
(2)量刑在3年以内未遂可能量刑1年。也就是说,未遂犯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具体量刑标准还是要看具体犯罪的罪名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比照既遂犯,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由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它必然引起被制裁的后果。所以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结果特征。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更谈不上是本质特征。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例如故意犯罪的量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的结果,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大而且必须定罪的,量刑也就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2)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性的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为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社会危害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些行为是犯罪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处,又派生出第二个特征的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包含有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明显的法律形式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
(3)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不应当受惩罚和不需要进行惩罚是不同概念:不应当受惩罚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进行惩罚是指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免于刑事处罚,此时的行为还是犯罪,只不过不给刑罚处罚罢了。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包括发生的时间不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行为结果不同等。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的形态分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对于同一个案件,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受到的刑事处罚,会低于犯罪既遂。对犯罪停止形态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尤其是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很多人在犯罪过程中认识到错误,这时候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就很重要。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因为主观原因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因为主动放弃追求行为后果,并有效阻止犯罪后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成立犯罪中止的重要条件:
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不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是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放弃了犯罪行为,还有效地阻止了行为可能会导致的犯罪后果的发生。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一是要有投放的行为
所谓投放,是指采取放入、放置、喷洒、投递等方式使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置于不特定人身、财产的食物或者工作、生活环境中,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1、毒害性物质
所谓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素并且一旦进入有机体后就能与有机体发生化学变化,从而破坏有机体内组织和生理机能的各种物质。毒害性物质必须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质即可致人致兽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毒毒害性物质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液体,也可以是气体以及呈固体状态的各种形状。
2、放射性物质
具有放射性,且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叫放射性物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太多,对案件的审查有很大影响。所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也需进行情理上的研究,这也是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要环节。行为人必须满足主动性以及有效性的条件,如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优律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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