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是什么情况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是什么情况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
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如果被告人不顾他人劝阻,一意孤行,或者严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预见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实施违法活动中过失致人死亡,则不应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三是看被告人过失行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为之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为了公共利益之考虑,在行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是看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犯罪行为的后果是评价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响不同,其犯罪的情节轻重也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过失致使两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过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响较坏或损失较大,也不能认定情节较轻。对此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灵活把握。
二、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取保候审吗
1、过失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任何阶段。但是否能办理,要根据所犯罪行和具体情节是否符合取保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过失致人死亡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
1、有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破案经过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死亡。
基本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和尸体检验报告书;
3、被害人身份。
基本证据包括DNA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过失致人死亡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关行为。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物品、痕迹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3、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系过失最直接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但应当结合案发时间与地点、案发具体经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措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
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
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
(5)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等;
(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是什么情况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优律师网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释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亲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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