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是哪些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以下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其它债务;
5、诉讼时效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延长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办法有什么
会导致债务纠纷诉讼时效延长的有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
能导致时效中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法律后果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一、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
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
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代位的结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不是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将行使权利的后果归于债务人,这样,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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