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600元怎么判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盗窃600元怎么判刑?
1、盗窃600元通常并不会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600元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哪些属于盗窃案件的主犯?
盗窃案件的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1、集团的首要分子
是组织、领导一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一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一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一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1)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
(2)二是领导一集团的一切活动;
(3)三是支配处分--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一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一集团的主犯,但一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一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一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
(1)一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
(2)其它主犯。划分一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一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一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一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一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一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一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一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3、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除一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下列几种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
(1)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
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
(2)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三、盗窃罪不退赃会怎么样?
1、盗窃罪不退赃不会加重判刑,不影响法院依法按其犯罪情节进行判处。如果退账,有可能不会被起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缓刑适用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盗窃罪不退赃一般不能适用缓刑。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如果没有多次盗窃,实施了也并不是入室盗窃的行为,通常情形下,盗窃了他人600元的公民,一般受到的都是行政治安处罚。若是对盗窃600元怎么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团伙盗窃罪从犯怎么量刑
团伙盗窃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盗窃团伙的全体人员都要对所有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团伙盗窃罪从犯怎么量刑?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团伙盗窃罪从犯怎么量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认定之后,判断属于从犯的,此时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范围内,确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之后,还需要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就应该是,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定盗窃罪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团伙盗窃罪从犯怎么量刑的解答,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对团伙盗窃行为量刑处罚,还是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如盗窃了多少财产,只不过这里的财产需要按照盗窃团伙所有成员盗窃的总额进行计算,同时所有成员都需要对这个总额负责。优律师为您整理本篇文章,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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