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开设赌场罪什么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涉嫌开设赌场罪什么属于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组织他人网络打麻将并抽成,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利用网络,在网络上组织他人打麻将,并从中抽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即行为人在网络上提供赌博的场所,将他人聚集到一起,进行赌博活动。
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具体分析。
(1)首先要看,这里的组织“他人”的性质及范围。
开设赌场一般要求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员。若是行为人仅仅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小范围地进行娱乐活动,则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2)其次要算,行为人进行抽成的比例。
若是行为人的抽成非常低,可能只是为了拿回自己“开房”或是“开局”的成本,则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
(3)再次要理,行为人是否对其提供的“场所”有实质的管理、控制权。
若是赌博的人员赖账或者不支付“房费”,行为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若完全没有管理控制措施,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但是对这一点的审查并非特别严格,即是说某些开设赌场的行为不要求这一特征。
(4)最后要查,该活动存在或者持续的时间。
若是只是临时或者偶尔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三、网络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
对于那些在赌博犯罪团伙中,对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受赌博犯罪组织者雇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后勤保障的服务人员或者偶尔几次为赌博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对开设赌场犯罪无足轻重的人员,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实务中常见共犯包括:向赌博网站要赌博帐户和密码、发展代理商和会员、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的结算;帮助收取周转结算赌资、记账;网站、微信群的运营管理;招募代理、发展下线,通过转发和虚拟投注吸引他人参赌;等。
涉嫌开设赌场罪什么属于情节严重?结合上文的解答,大家此时对该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吧。开设赌场在我国是不允许的,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主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一旦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必然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实际参与赌博的行为是不同的,并且我国法律是将其最为两种不同的犯罪进行处罚的。当然,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就会与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不一样。那究竟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的”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以及”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之间区别“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开设赌场罪的知识。如果你对此还有更多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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