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少钱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多少钱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具体应当根据犯罪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条件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主要以其行为的客观原因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作为定罪的依据,并以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客观存在: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必须真实存在,不能是虚构或歪曲事实。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敲诈勒索犯罪的嫌疑人,其行为必须为故意,有故意非法从他人处收受财物的意图,而且要求被害人以财物的形式满足其要求的意图。
(3)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必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被害人陷入恐惧,从而以财物的形式满足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4)从他人处非法收受财物: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必须从他人处非法收受财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以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1)行为客观存在:行为客观存在,指的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从他人处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真实存在。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付诸行动的目的,必须是故意从他人处非法收受财物,以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为目的,要求被害人以财物的形式满足其要求的意图。
(3)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以及其他损失,如损害财产、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失,都将作为量刑的依据。
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是以行为客观存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作为定罪依据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必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实现,而且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故意从他人处非法收受财物,以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为目的的意图,才能被定罪。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也将作为量刑的依据,从而加重犯罪的责任。
多少钱可认定敲诈勒索罪?在不同的地区,受限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这一数额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但从国家层面来看的话,讹诈2000元以上其实就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1)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骗购外汇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骗购外汇的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之后,那么才会按照骗购外汇罪来定罪处罚。之后根据《刑法》中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犯罪主体上面,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构成此罪,不过在自然人构成此罪有一定的要求,也就是年龄上面需要达到16周岁,而同时也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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