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诈骗罪申请取保候审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涉嫌诈骗罪申请取保候审吗?
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涉嫌诈骗罪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涉嫌诈骗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期间可逮捕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综上所诉,涉嫌诈骗罪申请取保候审吗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形才能准确分析,如果诈骗罪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内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在实际处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对相应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为了正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也可以算作是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下文中带来全文内容供各位参考查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保证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依法监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正确贯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依法保障竞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平有序地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确定构成犯罪的经济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以及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去解决,不能为了地方利益,动用刑事手段,更不能变相把逮捕措施作为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
二、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犯罪与经济纠纷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的特点。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以及商业秘密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稳妥,不枉不纵,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
三、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严格办案程序。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办案程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特别是对于涉及异地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控告方的证据材料,而且要认真审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辩解,对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批捕决定。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认为案情复杂,难以定性,与侦查机关有重大认识分歧,或受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加强协调,必要时,可采取“上提一级”审查批捕的办法。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捕跨地区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在批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院应及时审查,对有问题的,坚决纠正。
五、要加强监督,严肃办案纪律。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办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对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时通知撤案,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有关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乱抓人、乱扣物以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对检察机关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违法办案,滥用逮捕权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高检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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