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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死亡后,债务应当怎么偿还
债权人死亡债务向债权人的继承人偿还。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在遗产继承时只要是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就可以作为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因此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债权人死亡债务向谁偿还
债权人死亡的,债务向债权人的继承人偿还。
一、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债权人破产了,债务人还要还债吗
债权人破产了,债务人还需要还债。公司破产后,法律主体消灭,但是债务不一定清偿完毕,受益主体尚未拿到足够的报酬,如果仍有债权的,应该用以分配未实现的费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等费用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债权人死亡后,债务应当怎么偿还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具体如下:
1、客观要件。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要求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而且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最后需要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有偿行为的,才要求主观上有恶意,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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