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或者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二、普通数罪如何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可见,刑法对发现漏罪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并后减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4)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四、再犯新罪如何并罚
于再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由此可见,刑法对再犯新罪采取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这种做法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原则进行并罚。
(4)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形是什么,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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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或者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分别进行定罪量刑,按照一定原则判决宣告后执行的刑罚制度。哪些情形需要数罪并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规定?优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哪些情形需要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总结如下: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这也是典型的牵连犯罪。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
(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解释为想象竞合。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伤害的,以抗税罪一罪处罚。但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3、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
以上是整理的法定的数罪并罚和一些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相信对你认定犯罪和量刑会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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