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公司财产怎么判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盗窃公司财产怎么判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有哪些特征?
1、“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窃取的财物价值都没有达到普通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这是“多次盗窃”的重要特征。如果有一次达到这个标准了,就解决了定罪的问题,也就不会存在“多次盗窃”的问题。
2、“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可以达到“数额较大”但不要求必须达到这个标准。“多次盗窃”考量的是“多次”,反映的是行为人盜窃习性和主观恶性。尽管每一次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累计数额也不要求必须达到,但并不排除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
3、“多次盗窃”在盗窃罪评价顺序中属于兜底类型。前面讲过,盗窃罪一共分为五种类型。盗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首先要考虑够不够普通盗窃罪,即数额型盗窃罪。如果满足了“数额较大”标准,定罪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进入普通盗窃罪,则按这样的顺序进行考量:“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只有在均不能构成这四种类型盗窃罪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所以,“多次盗窃”中每次的盗窃行为是除了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扒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多次盗窃”之所以入罪,正是因为由多次“一般违法行为”的量变转化为质变。
4、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反映出的是由于盗窃成性而对社会的危害,而不以是否既遂为评判标准。这是学界的共识。五是“多次盗窃”包含两年内因盗窃受过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具体来说: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盗窃公司财产怎么判刑的问题上文进行了解答,构成盗窃罪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判定刑事处罚的标准,一般盗窃的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判定的量刑最重,最高判处无期徒刑。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相关内容: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行为人实施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尸体,并且伤害了与死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的感情,导致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冲突,从而危害一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那么,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优律师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如果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讲的尸体。
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还可包括遗灰、殓物等。尸骨或遗骨不等于尸体,但从实质上看,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解释上讲,将尸骨解释为尸体,也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尸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尸骨和遗骨。但是否包括尸体的蜕化残留物和变形腐化物,如骨灰、遗发等,则应依据行为人盗窃、侮辱该“尸体”能否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后果为判断标准,在决定能否成立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时,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从这实质的一点出发,根据具体情况方能加以认定,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如何立案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案标准如下:
1、盗窃、侮辱尸体的,应当立案。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所考虑的不应是行为人侵犯的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存在争议的“尸体”,而应重点考虑该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刑法规定该罪时所需要保护的客体。如果您还是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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