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体对贩毒初犯怎么判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具体对贩毒初犯怎么判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形式
贩卖毒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贩卖毒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众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毒品,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诈骗罪论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论其是否认知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都认定为构成本罪。
2、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同种类的毒品都危害公众健康,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事毒品,即使其对毒品种类的具体认知错误,也认定为构成本罪。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构成本罪。
三、如何认定毒品代购
现实中,经常出现代购毒品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要根据代购是否获得酬劳以及酬劳种类,主要有两种情形:
1、收取金钱
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牟利目的。例如,甲为了吸食, 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乙从中 牟利,变相加价,卖给甲,属于中间商(二道贩子),构成贩卖毒品罪。
2、收取毒品
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例如,甲为了吸食, 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代购来的毒品,分一成给我, 作为酬劳。”甲答应。乙其实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乙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如果收取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构成贩 卖毒品罪。
四、如何认定毒品共犯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共涉及三种情形:
情形一:甲受贩毒者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二: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三:甲明知乙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贩毒者丙。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要求为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如果甲与贩毒者丙事前有共谋,为其贩毒起到实际帮助,则甲与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居中倒卖毒品
这是一种中间商的行为,是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若与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属于帮助犯。
3、帮助交付毒品
贩卖毒品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也可以是间接交付。间接交付的场合,中间人如果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即使自己没有牟利目的,也属于贩卖 毒品罪的共犯。例如,甲要将毒品卖给乙,让丙交给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
具体对贩毒初犯怎么判刑,贩毒初犯无论贩毒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毒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相关内容: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
毒品一直以来是深受中华人民的鄙弃的,它在200年前摧残着国人的身体和意志,使得我们国家的国力大不如前,在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还是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详情请看下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毒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造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效用性的提升。毒品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毒品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可使毒品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认定制造毒品罪时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很好地认定制造毒品罪。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还会降低我们的意志,提醒大家,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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