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1、以交强险、商业险、责任人的顺序进行理赔。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20万)进行理赔。
2、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进行理赔。
3、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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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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