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于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观要件:存在恶意。
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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