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分为两种: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补偿以当地物价和补偿方法为基础。一、实物安置主要包括三个补偿内容:
1、提供一定比例的区域替换;
2、以新价格置换房屋,是指将房屋转变为与房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有关的价格;
3、其他搬迁奖励。
二、货币补偿: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结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易的年度或半年平均单价确定的房屋基础、位置和类似用途,并提交给大众政府批准并公开宣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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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分为两类:一是现金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现金补偿的话,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有三种,一是根据你的旧房面积置换新房,二是将房屋重置为新价格,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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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补偿范围较为复杂,原则上来说,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均不能低于正常征收程序中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实践来说,棚户区改造中各地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产权调换、
(2)另划宅基地、
(3)货币补偿以及
(4)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补偿费用名目也不尽统一,一般包含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等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