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押人员判缓刑是当庭放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在押人员判缓刑是当庭放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判缓刑,一般都是当庭释放的。如果是从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那可能还要回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二、被判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判处刑罚时又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即可能判犯罪分子缓刑。一旦被判缓刑,意味着缓期执行刑事处罚,换句话说,就是不用坐牢。但是,一旦在缓刑期间有违规行为,将要执行原判刑罚。
首先,法院宣判时判处犯罪分子缓刑,意味着其将享受以下待遇:
1、不用立即执行刑罚;
2、可以过正常的社会生活;
3、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所以,被判处缓刑的话,本质上是不用坐牢,所以具有很大的自由性。
其次,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以下规定:
1、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并且,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受以下限制:
1、个人的活动情况,要定期报告;
2、个人的会客情况,要遵守规定;
3、个人的居住情况,要报经批准;
4、被判处附加刑的,要依法执行。
因此,虽然被判处缓刑,不用在固定场所服刑,但是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个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只有缓刑考验期满后,不用再执行原判刑罚,即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由。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符合缓刑条件的话,法院是可以判处犯罪分子缓刑的啊,而缓刑是不需要到监狱服刑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宣告缓刑之后是可以当庭释放的,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内容:缓刑考验期间要注意些什么?
缓刑,也叫暂缓执行。是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的一种制度。在缓刑考验期间应该注意些什么?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以前犯罪应该怎么处理?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按照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的原因如下:
一、从判决书的本身来看,判决书一经宣判,判决的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二审程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决书判词写误或口头宣判时口误,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从这点上讲,一审宣判之日,缓刑的判决就已确定。并且从1999年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我国刑法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确规定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判决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如前面的那个案例,对被告人谢雨明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谢雨明的缓刑考验期限还未开始,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漏罪的人民法院无法律依据而予以撤销;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谢雨明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
综上,优律师提醒:在缓刑考验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遵守会客规定,迁离居住城市要报告,定期汇报自己的相关活动,同时不可以触犯新的罪名,犯以上条款将会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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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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