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无效债权转让债务人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无效债权转让债务人如何维权?
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例如出现未通知债务人、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等情形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后,未及时同时债务人的,当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清偿欠款时,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不向受让人还钱的。
只有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务人都可以主张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其无效。
二、债务人去世怎么讨债?
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无效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债务人去世之后,需要用他的遗产偿还债务,偿还之后仍有剩余遗产的,由继承人继承,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债务的义务,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偿还债务人的欠款。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债权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之后,新的债权人是否应该在起诉前告知债务人?本文以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作了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
2012年3月,万某因承揽某建筑公司工程垫资需要,向朋友吴某借款15万元整,借期一年。到期后,万某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借款,但此时其与某建筑公司经结算,尚有17万余元工程款在某建筑公司处未得到支付。万某与吴某达成协议,万某将其在某建筑公司的15万元债权转让给吴某,由吴某享有,但吴某向某建筑公司多次追讨债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解决。某建筑公司辩称,万某与吴某在起诉前从未通知自己债权转让事宜,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债权转让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
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是否对某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万某与吴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起诉前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某建筑公司,故该债权转让对某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诉讼中已得知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事宜,可视为其已得到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其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是基于保障债务人知情权的需要,但其并未对债权人发出通知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因此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在此时已得知万某与吴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故对某建筑公司在应诉中关于未得到该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该转让对其不生效的辩解意见,不应支持。
第二,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也应认定万某与吴某的债权转让对某建筑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法院以吴某在起诉前未通知某建筑公司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那吴某只有在书面通知某建筑公司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或另行起诉万某,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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