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应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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