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北京劳动合同按以下规定填写: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等;
2、劳动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等;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及其试用期;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双休还是单休;
6、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方式、地点、具体标准等;
7、社会保险,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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