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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裁员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在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等情形下,企业必须以职工所获工资" target="_blank">工资作为基数向其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 target="_blank">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 target="_blank">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 target="_blank">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 target="_blank">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五)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target="_blank">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 target="_blank">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经济裁员和经济性裁员有什么不同?
1、经济性裁员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遭遇经营困难,另一种是企业产业升级导致机构调整。
2、前者导致经济性裁员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target="_blank">证据,以免劳动部门需要取证调查或者员工需要寻求解释,用来安抚员工情绪。
3、后者导致经济性裁员,则至关重要的就是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具体做法就是按照劳动法" target="_blank">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target="_blank">法规,做好员工赔偿工作。
4、裁员时需要细心进行员工甄别,哪些员工可以留住,哪些需要赔偿解除劳动合同" target="_blank">解除劳动合同。
5、向劳动局申报材料,寻求行政部门的支持。行政部门可能也参与到员工维稳的工作中,减少企业的疏导压力。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于被裁减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相关内容: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在仲裁制度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target="_blank">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那么,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选择仲裁员应把握三条原则: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仲裁委员会从资深的经济、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但由于仲裁员的职业不同,其熟悉的专业知识也不同。选择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案件,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从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如果,当事人选择专业知识不熟悉的仲裁员,比如选择建筑方面的仲裁员来审理金融案件,即使这位仲裁员很想把这个案件审理好,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往往难以胜任。一旦当事人做出选择某个仲裁员的书面意思表示后,若没有仲裁员应当回避的充分理由,这种选择是不能更改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十分慎重。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 target="_blank">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各仲裁机构均制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选定仲裁员的时间均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送交的仲裁员名册必须仔细阅读,必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慎重选择,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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