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2022-04-02来源:网络16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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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 target="_blank">分公司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1.分公司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target="_blank">营业执照的,具有用工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target="_blank">签订劳动合同。

2.分公司没有依法登记,且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用工权,不能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是总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断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权,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只有用工权,才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target="_blank">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target="_blank">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如下方面: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注意全面。

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target="_blank">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2)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target="_blank">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3)即使在试用期" target="_blank">试用期内也要签订书面合同。

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试图用签订试用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求职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试用期当中所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只签订试用合同的话,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内容: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

一、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呢

工伤期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 target="_blank">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target="_blank">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target="_blank">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金" target="_blank">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target="_blank">赔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target="_blank">工伤待遇的。

二、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这个又哪些损失

因为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target="_blank">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补偿,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 target="_blank">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target="_blank">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target="_blank">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 target="_blank">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 target="_blank">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 target="_blank">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target="_blank">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 target="_blank">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 target="_blank">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 target="_blank">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 target="_blank">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target="_blank">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 target="_blank">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 target="_blank">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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